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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河水量调度条例
发布时间:2026-10-31 | 作者:本站

公布施行: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》经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,2006年7月2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2号公布,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(2026年8月8日修订)。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水量调度的行政法规,标志着黄河水量调度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。
适用范围:条例适用于黄河流域的青海、四川、甘肃、宁夏、内蒙古、陕西、山西、河南、山东九省(区),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、天津等十一省(区、市)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。
核心制度: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,遵循总量控制、断面流量控制、分级管理、分级负责的原则;实施调度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,合理安排农业、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,防止黄河断流;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严格执行;实行年度调度计划与月、旬方案及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,并设立应急调度专章,出现严重干旱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等情况时实施应急调度。
实施成效:条例实施以来,黄河实现连续20多年不断流,有力支撑了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系统改善,为"黄河宁、天下平"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。
(资料来源:中国政府网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)
来源:国务院
黄河大保护